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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3.3条
7.2.3.3 甲、乙类易燃液体储罐喷的尾气收集管上应设置阻爆轰型阻火器,并设置呼吸阀、液封或压力联锁开启泄压阀等超压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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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3.4条
7.2.3.4 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收集管道相互连通时,企业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不同来源的尾气或泄放气体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的,经分析可能存在相互禁忌、腐蚀、静电累积等风险的,应采取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凝液排放、静电导除、超压泄放等对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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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5.5条
7.5.5 涉及的有毒气体应急处置系统的吸收剂供应泵、吸收剂循环泵和尾气风机等设备应设置应急电源,其配电、控制线路应具备阻燃耐火性能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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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6.7条
7.6.7 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有毒气体的尾气处理设施配套的收集系统应设置止回设施,防止气体反窜至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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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2条
9.2.2 危险化学品液体的加料,转料应采用密闭方式。反应过程中固体物料的连续(分批)加料、转料操作应优先采用预先流体化(熔融、溶解、分散等)、机械输送、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并具有联领停止加料、转料功能。固体物料加料时,应结合加料过程产生粉尘的可能性设置除尘设施,并定期清理尾气管线内的粉尘。不稳定、遇空气自燃等固体物料不应直接在反应设备上开盖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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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4.6条
9.4.6 涉及氯气、氟化氢等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气体的尾气抽排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及时联锁或远程启动备用抽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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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4条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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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第10.1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动启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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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1. 工艺生产装置应设有事故紧急泄放系统,应根据工艺尾气介质种类、粉尘含量和危险性单独或全厂分类、集中回收处理。
2.紧急泄放系统应设置通入高纯氮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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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
1. 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应进行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
2.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