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2.3条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n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n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n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n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n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n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2.8条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n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n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2条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n统:/n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n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时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愤水灭火系统。/n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n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n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n5 设计温度高于0°C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C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n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n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3条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n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n部;/n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5条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n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9条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n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n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n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n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n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n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n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n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n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4.1条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n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n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n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n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n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n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n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n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n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n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n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n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两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0.3.5条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n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1.0.2条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n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n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1.0.3条
11.0.3?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