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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2条
4.2.2 处置过程中应严格管控现场人员,明确责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则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严禁与处置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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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3条
4.2.3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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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4条
4.2.4 指挥人员应尽可能使用视频、无线电通讯等设备进行远程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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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5条
4.2.5 应 采用视频 监 控、电子围栏、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强化处置现场人员聚集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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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1条
4.3.1 处置前应全面分析研判处置过程的安全风险,制定落实有效管控措施,严禁在风险不明或不可控的情况下盲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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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2条
4.3.2 处置管线、阀门等堵塞情况时,应根据堵塞物的特性、设备管线的设计条件、疏通介质的特性等综合考虑疏通方式,禁止蛮干。处置撞击敏感度高的堵塞物时,严禁外力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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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3条
4.3.3 严格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严禁仅把"目视、鼻嗅、耳听、手摸"等作为最终安全条件确认的手段。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泄压结束的确认,如观察现场压力表的指针升降过程或者 DCS 上压力变化曲线、通过两套或以上不同形式的压力监测系统比对确认、根据物料危险特性微开导淋或放空阀确认等。
(2)容器、管线能量隔离有效性的确认,如盲板是否按要求加装、放空导淋是否全部打开、连接管线是否已经断开等。
(3)电气设备断电确认,如断电后开关柜上锁挂牌、现场进行点试、使用仪表进行带电检测、将断路器(抽屉)拉至检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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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3.4条
4.3.4 处置人员应根据现场物料的特性和潜在的风险,佩戴完备有效的个体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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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1条
4.4.1 处置作业过程中涉及管线、设备打开时,应将拆装部位前后端泄压、吹扫置换并与运行系统有效物理隔离,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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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2条
4.4.2 处置作业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应急处置中确需进行的,企业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勘测现场环境和设备状况,制定专项作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