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8.6.2条
4.8.6.2 审查小组应根据安全审查清单(见 A.5 )完成开车前的安全审查 ,包括以下内容:
a ) 项目“三查四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b ) 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 ,特种设备和强检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
c ) 安全信息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d ) 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完成情况;
e ) 相关试车资料、试生产方案、操作规程、管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4)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组织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行整改完善。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专项试车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并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严格执行。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应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完成各项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包括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值整定记录等)的编制工作。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
试生产前企业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五条
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