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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1 条
4.11 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用同一条管道输送不同品种、牌号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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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2 条
4.12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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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3 条
4.13 遇到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检维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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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4 条
4.14 未经批准不得在罐区进行收货、发货作业同时进行任何检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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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5 条
4.15 实施管线吹扫作业前应办作业票。应根据物料特性选用适用的吹扫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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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条
5.1 检维修作业应符合4.1、4.2、4.3、4.5、4.6、4.7、4.8、4.9、4.13、4.14、4.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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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2条
5.2 作业前应办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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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3条
5.3 检维修作业应设立现场监护人,作业时现场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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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4条
5.4 应对检维修作业的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警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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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5条
5.5 应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危害的特点,现场配置消防、气体防护等安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