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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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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2条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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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1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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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1.3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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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3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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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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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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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2条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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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1.3条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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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2条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