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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2.5 条
4.12.5 企业应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建立在线监控预警系统 ,并做到以下几点。
a )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或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设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b )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易燃气体和甲类易燃液体的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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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4.6 条
4.14.6 作业前 ,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 ,告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 ,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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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7.2.1条
4.17.2.1 事故事件按专业可分为工艺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电气事故事件、仪表事故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按后果类型可分为人身伤害事故事件、泄漏事故事件、火灾事故事件、爆炸事故事件、中毒事故事件(见 A.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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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4)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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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
1.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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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应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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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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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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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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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