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6条
5.6 在作业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作业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作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7条
5.7 罐区内不宜进行不同的施工作业,如必要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8条
5.8 作业前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置换、吹扫、隔断和检测等安全措施,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9.1条
5.9.1 作业前确认并现场复核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9.2条
5.9.2 作业前确认机具符合安全要求。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9.3条
5.9.3 需要进行盲板封堵作业时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需要进行盲板封堵的部位现场复核确认,盲板处应设有明显标志。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9.4条
5.9.4 根据物料特性不同选择清线工艺。确认清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9.5条
5.9.5 采取管线吹扫作业时应按照4.15执行。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1条
5.10.1 清罐作业应办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2条
5.10.2 作业前应现场复核并确认管线号和储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