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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3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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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4条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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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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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160-2008)第8.12.4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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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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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2条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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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3条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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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4条
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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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3.7条
卧式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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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