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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3条
液化烃(液氨)储罐液位测量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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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4条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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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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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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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1条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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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6.1.2条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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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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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2条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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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1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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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1.3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 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