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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七条
1.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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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应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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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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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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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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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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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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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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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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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