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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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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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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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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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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2条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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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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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3.2.13条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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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7.4条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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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5-2016)第6.1.5条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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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四条
在液氯泄漏时应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应将泄漏点朝上(气相泄漏位置),宜采用专用工具堵漏,并将液氯瓶阀液相管抽液氯或紧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