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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3条
5.10.3 清罐前清空余料,所有与储罐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对储罐进行吹扫、蒸煮、置换、通风等工艺处理后,应经分析检测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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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4条
5.10.4 应由作业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入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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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5条
5.10.5 作业人员进罐作业罐外应有2人以上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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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6条
5.10.6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GB11651规定着装并佩带保证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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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0.7条
5.10.7 清罐作业采用的设备、机具和仪器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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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5.11条
5.11 作业结束后,所有动用的设备设施应按要求全部复位,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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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08)第4.8.1条
氯乙烯作业场所(如合成、压缩机房、精馏、种子制备、聚合、汽提、沉析、离心、干燥、包装等岗位)的氯乙烯浓度应定期测定,并及时公布于现场。其空气中氯乙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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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08)第4.8.2条
在特殊场所(如种子釜、聚合釜、沉析槽、过滤器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过程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如氯乙烯)和氧气浓度的变化,至少每隔2h测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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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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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