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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3条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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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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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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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2条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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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1.3条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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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2条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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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3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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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2.4条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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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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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160-2008)第8.12.4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