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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二)条
强化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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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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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4.0.8条
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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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电气、仪表、报警仪、视孔灯接线盒等设施接线口处脱丝脱扣或出现破损,或爆炸区域未使用防爆挠性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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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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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简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损害。
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如长时间不使用,水管内可能生成杂质,如果用含有杂质的水冲洗眼睛,易引起眼部炎症,加重眼的损伤,如果用来冲洗化学性灼伤引起的皮肤破损,也易发生感染,带来危机的后果,因此,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这一频率可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对于可以移动的洗眼器需安排专人每天检查储备水源是否充足,同时建议储备的水源每天更换一次,以保证水质,每年需要对洗眼器和冲淋设备进行一次年检,查看设备是否处于完善状态。
喷淋洗眼器设计原则
1>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置喷淋洗眼器,
2>喷淋洗眼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秒钟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米,并在一个水平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33、喷淋洗眼器其它规定
1>喷淋洗眼器顶部应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文字表明该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用图形图示表明文字描述的功能。
2>喷淋洗眼器顶部或附近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信号宜送至控制室。
3>喷淋洗眼器的给水及排水管道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电热防冻时,应有可靠的接地设计及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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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硫化氢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为5PPM,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为1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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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8.1.6)
分液罐应设液位计,液相温度计、压力表、高低压和高低液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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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4、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第12条第14条。
卸车现场设置的防静电专用接线报警无声音,装车记录中相关人员未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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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5.1条: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作器,应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通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2条: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包括各类动设备、备用设备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急停按钮防护罩缺失(防止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