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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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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2条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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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3条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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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4条
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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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3.7条
卧式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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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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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1.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
2.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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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晳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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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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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