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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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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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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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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八条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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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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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九条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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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2010〕协字第 070号)第一条
液氯贮槽(罐)厂房应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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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 2014〕104号)第 6.6.1.1条
进入光气生产装置时,员工应使用企业指定的防护服装和装备,包括佩戴的光气指示牌(上面标有员工的姓名和日期);同时应随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要撤离装置的紧急情况,不能够替代在装置内作业时使用的空气呼吸器),并检查逃生器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滤芯的有效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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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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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