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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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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2014)第4.2.10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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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4.2.10条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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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1.6条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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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2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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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4条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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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7.4.2条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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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10.3.3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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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7.2条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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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4条
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