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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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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简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损害。
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如长时间不使用,水管内可能生成杂质,如果用含有杂质的水冲洗眼睛,易引起眼部炎症,加重眼的损伤,如果用来冲洗化学性灼伤引起的皮肤破损,也易发生感染,带来危机的后果,因此,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这一频率可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对于可以移动的洗眼器需安排专人每天检查储备水源是否充足,同时建议储备的水源每天更换一次,以保证水质,每年需要对洗眼器和冲淋设备进行一次年检,查看设备是否处于完善状态。
喷淋洗眼器设计原则
1>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置喷淋洗眼器,
2>喷淋洗眼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秒钟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米,并在一个水平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33、喷淋洗眼器其它规定
1>喷淋洗眼器顶部应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文字表明该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用图形图示表明文字描述的功能。
2>喷淋洗眼器顶部或附近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信号宜送至控制室。
3>喷淋洗眼器的给水及排水管道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电热防冻时,应有可靠的接地设计及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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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硫化氢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为5PPM,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高高限)设定值为1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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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8.1.6)
分液罐应设液位计,液相温度计、压力表、高低压和高低液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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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4、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第12条第14条。
卸车现场设置的防静电专用接线报警无声音,装车记录中相关人员未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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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5.1条: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作器,应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通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2条: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泄压和排空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监控、报警系统联锁系统:包括各类动设备、备用设备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急停按钮防护罩缺失(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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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排查治理实施导则》6.仪表隐患排查表及《信号报警系统设计规范》(HG20511-2014)第4.11.4条安装防护罩
罐区装车急停按钮未安装防护罩(防止人员误操作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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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4.13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报警器的数量,宜使在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6.4.14有毒气体探测仪宜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一体化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未根据要求设区域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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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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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的要求,完善气体报警与处置记录
无气体报警处置记录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