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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
第5.5条: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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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3.1条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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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 设 计 规 范 》 (SH/T3007-2014)第 5.4.2 条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 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 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
2.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 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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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第8.1.6条和第8.2.14条的要求,分液罐设置高低压和高低液位报警,水封罐设高液位报警。
高架火炬系统水封罐无高低液位报警、卧式分液罐无高低压和高低液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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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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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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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4.1条: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加热炉的距离,应为5米-10米;应在泄漏源上方2m内设置
加热炉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加热炉不足5米,高度(50cm)设置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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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出现报警或故障,未进行相应的处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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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第3.9.1条
控制室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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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9.4条
空气呼吸器员工佩戴不熟练,佩戴过程中未进行压力及低压报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