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5-2016)第 6.1.5条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4条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2550-2016)第10.2条
颜色标识:乙炔管线为红色氧气管线为蓝色。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9.1.2条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氢含量不准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次动火前,需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如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h后,应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不应超过标准。氧氢容器、管道动火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进行可靠切断。氧氢生产区域动火时应连续监控氧、氢含量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4.3条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4.4条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4.4的规定;
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2条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条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4条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 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3条
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宜单独设置铁路罐车装卸线:
1 甲A类液体;
2 甲B类液体、乙类液体、丙A类液体;
3 丙B类液体。
当以上液体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