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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4条
桶装液体装卸车与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液体车位至相邻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m。不同时作业时可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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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6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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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2条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2 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3 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
4 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 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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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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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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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
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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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二十一条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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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7.2.4条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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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4 条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第7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4 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 7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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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5.3条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第3.1.2.2条
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5.3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体防护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3.1.2.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 , 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 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 , 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 应设置疏散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