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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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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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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4.1条: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加热炉的距离,应为5米-10米;应在泄漏源上方2m内设置
加热炉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加热炉不足5米,高度(50cm)设置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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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出现报警或故障,未进行相应的处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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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 第3.9.1条
控制室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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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9.4条
空气呼吸器员工佩戴不熟练,佩戴过程中未进行压力及低压报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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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12.1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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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12.4 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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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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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1.2条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