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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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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3.0.4、5.3.1条的要求,设置区域报警系统,区域警报系统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原料预处理装置现场未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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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3条
区域警报器的设置要求:
当报警分区内的探测器数量小于10个,现场噪声低于85dBA且现场探测器带有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时,不需设区域警报器,当现场噪声高于85dBA时,现场需设置区域警报器。 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位置:
1>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2>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3>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检修的场所
设置要求:
1)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2) 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3)区域警报器的报名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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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JJG693-2011)表1计量性能要求
可燃气体报警仪显示零点漂移不超过总量程的2%、硫化氢气体报警仪显示零点漂移不超过总量程的2%、氨气气体报警仪零点漂移不超过总量程的2%、一氧化碳气体报警仪零点漂移不超过3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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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 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未设置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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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 19880-200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监控状态可通过其前面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损、变形或移位。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面板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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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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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 第8.1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罐区火灾报警,未设置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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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4.13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报警器的数量,宜使在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第6.4.14条:有毒气体探测仪宜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报警器,一体化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可燃有毒检测仪未设置区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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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4: 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中工艺参数一览表的求整改。5:压缩机中体视窗盖拆下未恢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七条设备完好性的要求整改。
岗位工艺卡片中缺少指标报警值、联锁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