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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舍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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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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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十六项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文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全覆盖: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责任制要细化到岗位,做到有岗必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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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2012】103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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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应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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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安全领导力。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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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做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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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7条
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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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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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