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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1.0.4条
1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n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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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6.7 条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n 2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n 3 实桶应单层立放;/n 4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n 5 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n 6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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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3.2 条
9.3.2 企业的甲、乙、丙类厂房(生产设施)、罐区、库房,宜根据企业规模、火灾危险性等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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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 30033—2017 )第5.2.6.3.21条
5.2.6.3.21氟化氢钢瓶应储存在带棚的库房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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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3.4 消防
3.4 消防安全标志/n 仓储场所应按照 GB 15630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n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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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4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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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6
6.6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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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7
6.7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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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8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n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n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n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n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n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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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6.9
6.9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