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4.3条
4.4.3 严禁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进行带压作业;严禁在未进行测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结构和材料的测度及强度不满足安全要求、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作业。
-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5.1条
4.5.1 异常工况处置应综合考虑装置内外部公用工程稳定、上下游物料平衡的影响,严禁多头指挥、无序处置。
-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5.2条
4.5.2 应明确专人在控制室通过盯守DCS等方式,及时查看异常工况处置时涉及的上下游装置及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5.3条
4.5.3 异常工况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分析导致异常工况的原因,从管理、技术方面进行改进提升,完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资料,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演练,提高异常工况处置能力。
-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5.4条
4.5.4 异常工况符合启动应急预案的,按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应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2.5条
4.9.2.5 企业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交接内容至少包括异常工况、现场作业、需接续的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别提醒事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条
4.9.4 异常工况处置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3条
4.9.4.3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操作经验不断完善各类异常工况处置程序 ,对员工开展异常工况的处置能力培训和考核 ,确保有关岗位人员能够及时恰当地处置异常工况。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5条
4.9.4.5 企业应对异常工况下的应急处理进行授权 ,确保在出现异常工况时 ,有关岗位人员能够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危及人身安全时 ,及时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9.6 条
4.19.6 企业应完善异常工况下的决策授权机制 ,培养员工形成对安全问题及时发现、谨慎决策、快速响应的良好安全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