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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5.5的要求,定期检定。
未对便携式报警仪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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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应不大于3.08ppm。
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二级报警值为5ppm,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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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的要求,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处置记录,发现报警应及时处置并记录。
火炬装置控制室记录在2019年5月的交接班记录纸背面的“气柜北侧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记录”显示,自2019年6月2日 7:35:22至10:26:12持续报警,未核实报警原因、无处置记录、未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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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7条
7.4.2.7 气动控制阀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仪表气源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空压机组、储气罐或辅助气源;当备用气源为氮气源时,其排放点处应防止氮气积聚,封闭、半封闭厂房应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安全 设施;
b) 气动调节阀、SIS用气动开关阀不应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如确需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应采取相关气源管路的标识及管理措施(如气源阀上锁等);
c) 用于联锁及顺序控制的控制阀,以及涉及关键工艺操作步骤的手动阀,应配阀位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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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11条
6.4.11??对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或容器等,应防止不正常的泄漏,并宜装设气体泄漏自动检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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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2条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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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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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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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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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