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5.4.7条
5.4.7自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且应安设接地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9.3.9条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n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n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9.3.16条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n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2.2 条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2.3 条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n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n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n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2.5 条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3.1 条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3.2 条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3.3 条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n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n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n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9.3.4 条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