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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4.10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 t 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 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少于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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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7.1.2条
7.1.2 加氢站灭灾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2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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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10.0.5条
10.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器设备间,可根据建筑物大小和具体情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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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3.0.14条
3.0.14进入活塞下部维护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干式柜检修无关的所有气体进出口管必须可靠切断;2经取样,活塞下部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小于或等于 200mg/m3(160ppm)时和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其爆炸下限的20% 以下后,停止置换,打开人孔和放散阀,加强干式柜内通风换气,直至活塞下方气体浓度检测合格为止;3在进入积灰厚的柜底板作业前应除去积灰中的煤气;4在活塞下部空间的沉淀物可能自燃的情况下,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监视;5在煤气防护人员监护下佩戴呼吸器和便携式煤气浓度检测仪,可初次进入活塞底部;6直到煤气防护人员确认活塞下部及死角部位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且含氧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的有关规定、通风良好后,才可不佩戴呼吸器;7每次进入活塞下部时应佩戴便携式煤气浓度检测仪,人员和工器具均应登记并确认返回,出入口处应有专人监护;8照明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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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1.4条
4.1.4干式柜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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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5.2.4条
5.2.4柜体施工期间下列部位应设置建筑灭火器:1基础周边、活塞表面、柜顶和外部悬挂操作平台;2油漆储存间、氧气储存间、乙焕储存间和储存可燃物的库房;3密封装置的组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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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8.0.3条
8.0.3干式柜人孔、管道阀门、法兰连接处等密封部位发生煤气 着火时,宜采用干粉灭火器、消火栓和堵泥等方法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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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8.0.4条
8.0.4油泵站(房)密封油着火,应停止油泵运行,关闭进出油泵站的油管路阀门,切断油泵房电源,采用干粉灭火器或沙子等 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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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6.3.2条
5.6.3.2 充装前应逐项检查确认,填表存档,不符合要求严禁充装:——液氨罐车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必须分别装设一套内置式紧急切断装置;——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便;——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罐体上必须装设至少一套压力测量装置,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6Mpa;——液氨罐车两侧应各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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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4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