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6.1.3条
5.6.1.3 液氨存储装卸区域应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选择防爆电器,加强用电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严禁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 条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境内。
2 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符合表5.2.3-2的规定。
3 安装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4.9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7.4.8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8.4.6条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8条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8条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2.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GB 50058等标准规定。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1条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制氢间、 氢气压缩机间、 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 1 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 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按 21 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灌氧站房、 氧气储气囊间按 22 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7.1条
厂内各类建、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50057和GB50058的规定,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灌氧站房、氧气储罐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30欧姆,空分装置内外集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及氧压机、氧充瓶台管道,室外架空氧气管道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10欧姆。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
1.《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1条
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4.3.5条
在爆炸危险区内 , 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 , 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