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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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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体化学品罐式车辆装卸安全作业规范》(T/CFLP 0026-2020)第5.4条
装卸场地应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检测、监视通信、报警、消防设备,轮胎止退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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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3.2条
职业危害告知: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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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性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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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5.1.2条第三项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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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19)第4.2.1条: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4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气体报警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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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6110-2012)第2.1条:低压报警压力为5MPa -6MPa;5.4条;气瓶内部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压力的90%;C.5.2条:气源装置内压力应为28 MPa -30 MPa。
空气呼吸器的压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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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第8.2.1条: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未定期检查(每12个月应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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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第8.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未定期检查(每12个月应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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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8)5.3.4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
现场未设泡沫消防泵、消防水泵、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