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应不大于3.08ppm。
苯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二级报警值为5ppm,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要求
-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GB 50160-2008)第8.12条的要求,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液化烃罐区机柜间无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的要求,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处置记录,发现报警应及时处置并记录。
火炬装置控制室记录在2019年5月的交接班记录纸背面的“气柜北侧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记录”显示,自2019年6月2日 7:35:22至10:26:12持续报警,未核实报警原因、无处置记录、未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处置记录。
-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第8.12.1及8.12.3条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电话和声光警报器。
加氢装置、原油罐区无火灾报警电话和声光警报器。
-
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结合被探测气体的爆炸下限(LEL)对报警设定值进行确认
液化石油气罐区可燃气体报警设定值未根据探测气体的爆炸下限(LEL)设定。
-
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6.1.1条的要求安装。
导热油炉房外南侧天然气管道处安装有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地面约50cm。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裂化装置、硫磺装置气体报警信号只进入DCS控制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
-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81-2019)第4.1.5条:爆炸危险环境中,非本质安全系统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应实施保护接地
C5101B西侧氢气报警仪没有接地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50493-2019)第4.4.1条: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与加热炉的水平距离宜为5-10米
柴油改质加热炉现场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距离不满足5-10m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1.3条款:在经常操作的阀门组处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仪
分馏塔北侧二层和三层、空冷换热器平台没有设置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