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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3条的要求,结合被探测气体的爆炸下限(LEL)对报警设定值进行确认
液化石油气罐区可燃气体报警设定值未根据探测气体的爆炸下限(LEL)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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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6.1.1条的要求安装。
导热油炉房外南侧天然气管道处安装有可燃气体检测器,距地面约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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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裂化装置、硫磺装置气体报警信号只进入DCS控制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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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81-2019)第4.1.5条:爆炸危险环境中,非本质安全系统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应实施保护接地
C5101B西侧氢气报警仪没有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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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50493-2019)第4.4.1条: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与加热炉的水平距离宜为5-10米
柴油改质加热炉现场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距离不满足5-10m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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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1.3条款:在经常操作的阀门组处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仪
分馏塔北侧二层和三层、空冷换热器平台没有设置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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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第4.1.3条款:在经常操作的阀门组处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加热炉燃料气阀组处没有可燃气体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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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增加熄火保护系统
长明灯减压后无压力远传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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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1.1条
7.2.1.1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性分析与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针对反应温度、压力、搅拌电机(循环泵)电流(转速),加料流量、冷(热)媒流量等重点工艺参数,设置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在线监测装置,并设置安全联锁、紧急泄放等控制设施。涉及预热、预冷、反应物的冷却等热媒、冷媒切换操作的,应设置自动控制阀进行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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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 1.条
7.2. 1.5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反应釜采用外循环冷却系统时,循环泵应设置电机启停指示和电流远传指示、监控、报警,并应设置具备自动切换功能的备 用物料循环泵或其他紧急冷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