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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3.6条
7.2.3.6 储存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的仓库内应设置具有报警功能的红外热成像和温度、湿度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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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4.2条
7.2.4.2 建设项目甲、乙类厂房(装置)内单品种桶装易燃、有毒液体物料1天(24.h)使用量超过1吨时,应设置供料间转送物料。供料间布置在厂房(装置)内时,应设置在本厂房(装置)首层的一侧,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假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装置)的其他部位分隔。供料间应根据物料性质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流散、防渗、防腐、静电按地、机械通风设施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等,并满足9.2.10中间仓库物料存放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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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4.7条
7.2.4.7 自燃性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 2个质的金属输送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涉及的自燃性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的气体\液化气体的输送管道应采用夹套管设计,内外管之间的夹套应抽真空或充惰性气体,且夹套抽真空时应设置压力表,充惰性气体时应设置压力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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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3.4条
7.3.4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值班室、更衣室、淋浴室和有固定作业人员的机修间不应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和仓库内,特殊情况必须设置更衣室、淋浴室的,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并采取隔离、防火、防爆、防毒和超员报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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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1条
7.4.2.1 厂房(装置)的仪表气总管应安装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压力在线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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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3条
7.4.2.3 涉及易燃、有毒固体原料经熔融成液体相变工艺过程的设施,应设置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热媒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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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4条
7.4.2.4 危险化学品计量槽、高位槽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并设置溢流管道或采取液位高高报警值联锁停进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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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5条
7.4.2.5 可燃液体储罐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高、高高报警,高高报警应与进料阀门联锁,储罐应设置两套远传式液位测量仪表,且其中应至少有一套具有连续测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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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7条
7.4.2.7 气动控制阀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仪表气源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空压机组、储气罐或辅助气源;当备用气源为氮气源时,其排放点处应防止氮气积聚,封闭、半封闭厂房应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安全 设施;
b) 气动调节阀、SIS用气动开关阀不应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如确需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应采取相关气源管路的标识及管理措施(如气源阀上锁等);
c) 用于联锁及顺序控制的控制阀,以及涉及关键工艺操作步骤的手动阀,应配阀位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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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5.6条
7.5.6 BPCS、GDS和SIS 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其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安全设施应急需要,且不应低于30min。参与消防联动控制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应优先采用专用蓄电池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相关设施连续工作 3h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