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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1.8条
7.2.1.8 存在高压窗低压且会造成设备损害或物料泄漏风险的设备,应采取压力监测报警、安全联锁、紧急切断及安全泄放等防窜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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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1条
7.2.2.1 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过滤、淋洗、干燥一体化设备。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时,不应采用敞开式真空抽滤设备及敞开式离心分离机,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离心分离机系统应按 GB 19815 的 规定设置惰性气体保护、在线氧含量检测报警联锁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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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2条
7.2.2.2 分离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系统,涉及惰性气体使用的封闭、半封闭作业空间应设置氧含量检测报警联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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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3条
7.2.2.3 蒸馏(精馏)设备应设置具有远传和超限报警功能的温度、压力在线监测装置,设备底部温度应与进料量和热媒流量联锁,加压蒸馏(精馏)设备还应设置超压泄放及其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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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8条
7.2.2.8 干燥设备应根据被干燥介质的分解温度、闪点等安全信息设置温度、压力检测、报警和联锁、泄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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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3.5条
7.2.3.5 液氯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 1 的气体、液化气体储存、装卸设施,应设置在密闭结构的建筑物内,并配套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专用的气体吸收处理装置。其他急性毒性属于类别 2 的气体、液化气体储存、装卸设施,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取同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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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3.6条
7.2.3.6 储存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的仓库内应设置具有报警功能的红外热成像和温度、湿度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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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4.2条
7.2.4.2 建设项目甲、乙类厂房(装置)内单品种桶装易燃、有毒液体物料1天(24.h)使用量超过1吨时,应设置供料间转送物料。供料间布置在厂房(装置)内时,应设置在本厂房(装置)首层的一侧,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假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装置)的其他部位分隔。供料间应根据物料性质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流散、防渗、防腐、静电按地、机械通风设施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等,并满足9.2.10中间仓库物料存放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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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4.7条
7.2.4.7 自燃性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 2个质的金属输送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涉及的自燃性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的气体\液化气体的输送管道应采用夹套管设计,内外管之间的夹套应抽真空或充惰性气体,且夹套抽真空时应设置压力表,充惰性气体时应设置压力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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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3.4条
7.3.4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值班室、更衣室、淋浴室和有固定作业人员的机修间不应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和仓库内,特殊情况必须设置更衣室、淋浴室的,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并采取隔离、防火、防爆、防毒和超员报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