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1条
7.4.2.1 厂房(装置)的仪表气总管应安装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压力在线监测装置。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3条
7.4.2.3 涉及易燃、有毒固体原料经熔融成液体相变工艺过程的设施,应设置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温度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热媒联锁。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4条
7.4.2.4 危险化学品计量槽、高位槽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并设置溢流管道或采取液位高高报警值联锁停进料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5条
7.4.2.5 可燃液体储罐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高、高高报警,高高报警应与进料阀门联锁,储罐应设置两套远传式液位测量仪表,且其中应至少有一套具有连续测量功能。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7条
7.4.2.7 气动控制阀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仪表气源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空压机组、储气罐或辅助气源;当备用气源为氮气源时,其排放点处应防止氮气积聚,封闭、半封闭厂房应设置氧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安全 设施;
b) 气动调节阀、SIS用气动开关阀不应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如确需采用空气分配器方式供气,应采取相关气源管路的标识及管理措施(如气源阀上锁等);
c) 用于联锁及顺序控制的控制阀,以及涉及关键工艺操作步骤的手动阀,应配阀位开关。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5.6条
7.5.6 BPCS、GDS和SIS 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其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安全设施应急需要,且不应低于30min。参与消防联动控制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应优先采用专用蓄电池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相关设施连续工作 3h以上。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6.4条
7.6.4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具有远传记录、超限报警功能的压力在线监测装置,出厂房(装置)的循环水回水管应设置定期取样检测;冷冻盐水循环冷却系统应安装 pH 在线监测仪或定期取样检测,并定期调节 pH,防止腐蚀系统。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1.4条
9.1.4 企业应编制操作规程,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艺卡片。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应根据试生产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规程应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工况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以及报警、联锁值,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预防措施和步骤等;
b) 工艺卡片应包括装置关键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各类工艺控制指标等,并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以及 BPCS、SIS 对应的工艺参数值保持一致。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12.1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
消防用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