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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总局令第84号)第二条(条文解释)切水、切罐、装卸车等作业环节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若监护不到位,极易造成油气泄漏,引发事故。
液化气脱水操作规程未明确双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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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7.1条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应符合表2的要求:
1)正压压式空气呼吸器(缺氧或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防护)1具1人,备份5:1,或以值勤人员数量确定。
2)备用气瓶按照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总量1:1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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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6项:作业场所配备要求
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以物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滤式防毒面具1个/人,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确定,数量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2>手电筒1个/人根据当班人数确定;
3>对讲机4台;
4>急救箱或急救包1包,物资清单见GBZ 1;
5>气体浓度检测仪2台根据作业场所的气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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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T 2550-2016)第10.2条:
颜色标识:乙炔管路为红色,氧气管路为蓝色,氩气管路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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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第7.2.4条:
企业在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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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5.6.2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进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采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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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2158-2003)
第7条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背心”“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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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2158-2003)
第七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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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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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6-2009)第五部分:设计技术规定第2.2.6条整改:罐区泵露天作业时一般应设置在围堰和防爆堤外,与易燃易爆液体贮罐的距离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V609罐围堰内设置机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