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4.5、第8.10.10条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11.7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0.5条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干粉灭火系统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2条
企业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应急通讯的固定直拨报警电话,报警电话应处于投用状态,随机抽查报警电话是否畅通。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消防设施操作员》(应急消〔2019〕154号)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而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可以为初级证书。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
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投用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7.4.1条
5.7.4.1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分析结果及工艺、设备的安全设计保护要求,确定需要设置的报警联锁及参数。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7.4.2条
5.7.4.2 企业应明确报警管理部门,根据报警后果严重性以及允许的响应时间确定报警优先级,明确关键报警,制定并实施报警分级管理制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7.4.3条
5.7.4.3 在发生报警时,企业应立即确认和响应,记录关键报警处置过程,分析报警原因。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7.4.4条
5.7.4.4 企业应定期对报警活动数据开展统计分析,评估并制定措施,减少不合理报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10.5.1条
5.10.5.1 企业分析化验室(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报警、防护和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