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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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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7.1.3条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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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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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5.4.5条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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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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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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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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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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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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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