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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11条
6.4.11??对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或容器等,应防止不正常的泄漏,并宜装设气体泄漏自动检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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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3条
6.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工艺设备的轴承应密封防尘并定期维护;有过热可能时,应设置轴承温度连续监测装置;——使用皮带传动时应设置打滑监测装置;当发生皮带打滑时,应自动停机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金属粉末干磨设备应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当金属粉末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自动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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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
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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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
8.4.10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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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4.2条
9.4.2 企业应制定报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设定报警管理的关键指标,对 BPCS、SIS、GDS等系 统的报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重要报警应有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记录,并定期统计分析报警率,优化报警设置,减少误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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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4.3条
9.4.3 企业应建立报警响应机制。BPCS、SIS、GDS及火灾报警系统等报警后,处理人员应立即确认报警信息,分析明确报警原因,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未经现场确认、未分析报警原因的不应消除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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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6条
3.6 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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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1条
4.2.1 当现场情况不明时,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目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初步确定现场可进入后,最多2人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报警仪及相关安全工具后进入现场进一步侦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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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10条
4.1.10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a)空气呼吸器报警。
b)呼吸时感到有异味。
c)岀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
d)安全泄放装置排气。
e)部件损坏。
f)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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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