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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1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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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5-2016)第6.1.5条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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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3.11D条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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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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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1. 精馏塔应设置超压排放设施,同时设置塔系统压力、温度报警联锁,切断塔釜热媒等应急措施。
2. 冷氢化反应的温度、压力等形成报警和联锁关系,异常时应能自动报警并自动停止加热、增压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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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 ( 2018 版 ) 》
(GB50160-2008)
1. 氯硅烷储罐应配备紧急情况下氮气保护的措施。
2. 罐区的氯硅烷储罐应设置液位报警和联锁,液位超标时,应能关闭进料。
3.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乙A 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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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1.涉及氯化氢、氢气的场所应按标准要求设置相应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2.涉及氯气等有毒气体的应按标准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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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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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1.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2.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人员清楚异常报警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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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在使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