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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 第6.0.7 条
6.0.7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应按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的规定裝设。当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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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8 条
4.0.8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1防喘振保护系统;
2安全放散系统;
3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4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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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13 条
4.0.13活塞式氧气压缩机应采用气缸无油润滑压缩机;当采用气缸水润滑压缩机时,应设置软水供给系统,并应设置断水报警、停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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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18 条
4.0.18低温液体加压用的低温液体泵应设置入口过波器、轴封气和加温气体入口,以及低温液体泵出口设压力报警装置、轴承温度过高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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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19 条
4.0.19低温液体产品采用水浴式汽化器时,应设置水温调节装置和出口气体温度过低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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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8.0.12 条
8.0.12氧气站内宜设置下列报警连锁控制装置:
1原料空气纯化装置出口二氧化碳超标报警;
2空气分离装置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超标报警;
3空气分离装置出口产品纯度不合格报警;
4压缩机润滑油系统,设置油压过高、过低与油温过高的报警和连锁控制;
5灌瓶压缩机间与灌瓶间应设置联系信号报警和连锁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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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9.0.3 条
9.0.3氧气站设备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的循环冷却水的管道上应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并宜装设断水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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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2.4 条
3.2.4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lh换气6次。
2 当釆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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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3.3 条
5.3.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釆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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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