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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3条
                        9.2.3 涉及可燃气体、液化烃以及急性毒性属手类别 1、类别 2个质的装置和储罐,应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进行取样,储罐的凝液(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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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7条
                        6.3.7??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2。 对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min以上。 ????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有条件时应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 ????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上所用合成材料的绳索及油尺等,其单位长度电阻值应为1×105Ω/m~1×107Ω/m或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分别低于1×1010Ω及1×108Ω·m的静电亚导体材料。 ????在设计和制作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装备时,应优先采用红外、超声等原理的装备,以减少静电危害产生的可能。 ????在可燃的环境条件下灌装、检尺、测温、清洗等操作时,应避开可能发生雷暴等危害安全的恶劣天气,同样强烈的阳光照射可使低能量的静电放电造成引燃或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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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  第3.0.19 条
                        3.0.19装有压缩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装置的系统,应装设气体分析取样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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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2.3 条
                        3.2.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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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8条
                        5.2.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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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3.1条
                        5.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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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7.2.3、7.2.4条
                        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2.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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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2.2条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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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苏应急〔2021〕46号)第6.2.3条
                        6.2.3RTO炉系统启动时,先用新鲜空气对RTO炉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高浓度尾气残留,点火时引爆。吹扫置换结束后,从燃烧室出口取样分析可燃气浓度小于25%LEL为吹扫合格,否则需重新吹扫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