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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20条
4.20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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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21条
4.21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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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6.2条
6.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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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8.1.11条
8.1.11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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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8.3.5条
8.3.5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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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1.14条
10.1.14 单斗余煤提升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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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1.32条
10.1.32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 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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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1.33条
10.1.33 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焦炉仪表室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器和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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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1.38条
10.1.38 采用高炉媒气、发生炉煤气等贫媒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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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4.2条
10.4.2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na)应保证干熄焦装置整个系统的严密性。投产前和大修后均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nb)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nc)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nd)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社。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ne)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nf)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ng)干熄焦装置应设置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nh)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ni)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nj)不应在防爆孔和循环气体放散口附近停留;/nk)应保证干熄焦所有联锁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nl)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的制动装置。/nm)对钩吊车的钢丝绳的检修和更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