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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5条
每个操作岗位存放有效的纸质版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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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6条
应对岗位员工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并对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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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2.1条
正常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要求,工艺运行参数符合工艺卡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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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苏应急〔2019〕53号)第三(七)2条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主要工艺控制流程应与P&ID图一致,控制系统的工艺报警设置应与设计文件、操作规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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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苏应急〔2019〕53号)第三(七)2条。
SIS的逻辑关系组态应与设计文件一致,SIS报警联锁值应与设计文件、操作规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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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第5条
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转化到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处置预案、工艺卡片和技术手册、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资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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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变更实施后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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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DB32T 4700-2024 )第6.1条
6.1 运行管理要求
6.1.1 企业应将蓄热式焚烧炉系统运行纳入生产管理体系,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6.1.2 企业应每年组织开展蓄热式焚烧炉系统运行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
6.1.3 企业应建立健全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6.1.4 企业应制定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指导书;制定工艺控制卡片,明确操作参数、自控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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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5.2.9条
5.2.9侧板提升机、外部悬挂操作平台、鸟形钩系统和柜顶整体吊装设备等特殊工装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编制侧板提升机和外部悬挂操作平台的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2侧板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侧板提升机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上岗;2)柜顶结构完工前,两台提升机不得在同一半周内进行吊装作业;3)当用提升机进行双机抬吊作业时,应在柜顶结构完工后才能进行。3应每天检查外部悬挂操作平台焊缝及吊杆连接螺栓。4鸟形钩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鸟形钩及挂钩板的设计强度不得小于浮升荷载的 1.5倍;2)销钉的数量和材质应经过计算确定,销钉材料应经过检 验合格后才能使用;3)应在统一指令下进行鸟形钩挂钩操作,在全部鸟形钩均 受力后才能停风机;4)每次浮升后均应检查销钉螺栓受力状态;5)每日下班前应由两人检查销钉螺栓受力状态。5浮升用水泵能力应满足浮升安全需要。6膜密封柜柜顶整体吊装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柜顶环梁在焊接完成后,应进行焊缝无损检测;2)柜顶吊装支撑架、卷扬机、液压千斤顶、钢丝绳、绳夹、卸 扣等整体吊装设备部件应检查确认;3)吊装电动葫芦使用前应进行行走试验和负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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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五)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十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十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十四)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