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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2.0.4条
2.0.4 探测器 detector又称检测器,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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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1.6条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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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2条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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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3条
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6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7 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8 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9 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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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5.1条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1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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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5.2条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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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3条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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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5.2.4条
5.2.4柜体施工期间下列部位应设置建筑灭火器:1基础周边、活塞表面、柜顶和外部悬挂操作平台;2油漆储存间、氧气储存间、乙焕储存间和储存可燃物的库房;3密封装置的组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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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3.10.2条
3.10.2甲烷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应配备适量的长管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或正圧式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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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1.14条
5.1.14 空分氧气、氮中氧、合成气、精制气等工艺气应设置在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