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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4.16.3条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灭火器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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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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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1.3条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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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3条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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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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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2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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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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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2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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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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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4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