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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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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6条
5.2.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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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5.2条
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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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5条
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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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7条
4.7.2.7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GB / T50493 的要求 ,报警值、报警点位的设置应符合可能泄漏的介质要求。若气体检测报警信号需接入安全仪表系统(SIS ) ,则应符合 GB / T21109 、 GB / T50770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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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8条
4.7.2.8 企业应依据 GB50116 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并根据装置类型、装置规模、火灾类别、火灾场所 ,有针对性地设置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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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8.5条
4.8.5 联动试车安全
企业应统筹协调试车的管理工作。联动试车时:
a ) 单机试车应全部完成;
b ) 应进行试车方案现场交底 ,参与人员应熟悉操作与异常处理方法 ,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c ) 公用工程系统应已稳定运行;
d ) 应确认流程正确 ,与其相连的非联动试车系统已完全隔离;
e ) 仪表系统应已调校完毕 ,准确可靠 ,且仪表报警和联锁值整定完毕 ,联锁系统功能试验合格;
f ) 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和气防器材、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报警、视频监控、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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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1.3条
4.9.1.3 操作规程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 ,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企业应根据操作规程中确定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艺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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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1条
4.9.4.1 企业应优化报警设置 ,对装置的工艺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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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4.2条
4.9.4.2 操作人员应及时响应、处置报警信息 ,重要报警要有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