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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10条
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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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10、8.0.12条
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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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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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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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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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2条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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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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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第7.1.3条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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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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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5.4.5条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