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11.4.1条
5.11.4.1 企业应在变更投用具备验收条件时,完成变更与预期效果符合性的验收评估。
-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 ) 第4.1条
4.1 企业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2013 ) 第4.2条
4.2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组织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审定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专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资质。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10.2条
10.2 检维修前,企业应落实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等"五定"原则。其中,检维修方案应包含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等内容。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10.3条
10.3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验收。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10.5条
10.5 企业应按照 GB 30871 的规定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许可制度,对特殊作业的申请、审批、许可、监护、实施和验收全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存在危险物料或带压的设备和管道打开、高压水射流、蒸汽清洗等其他高风险作业的,也应制定相关的作业许可制度,并按照制度 执行。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10.6条
10.6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开展特殊作业全过程智能监控管理,实现特殊作业申请、审批、许可、监护、实施和验收全流程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四)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