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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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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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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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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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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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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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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2.1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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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5-2016)第6.1.5条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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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3.11D条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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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