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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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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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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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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5条
4.15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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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4.3条
4.4.3 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a ) 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b ) 项目工艺技术提供商、设计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商提供的工艺信息和详细设计信息等;
c ) 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设施信息;
d ) 相关方提供的设备和管道完工试验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及附件检验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安全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e ) 同行业、同类企业或同类化工过程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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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0.3.1条
4.10.3.1 企业应明确采购和验收标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对于关键设备或有特殊质量要求的设备 ,应派代表现场监督制造质量;设备入库验收时 ,应确保其符合采购计划和设计要求;特殊设备材料入库后储存条件应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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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0.7 条
4.10.7 缺陷管理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报告、处理的闭环管理机制并持续改进 ,包括:
a ) 制定缺陷辨识标准 ,并根据标准对缺陷进行辨识 ,明确缺陷等级;
b ) 依据缺陷等级 ,建立缺陷响应程序 ,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
c ) 建立缺陷修复验收准则 ,对缺陷修复情况进行评估 ,确认缺陷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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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5.1 条
4.15.1 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需纳入变更管理的范围、变更分类分级原则、管理职责和程序、变更风险辨识及控制、变更实施及验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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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5.3.1条
4.15.3.1 变更管理程序包括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告知)、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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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5.3.3条
4.15.3.3 一般变更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 ,并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收;重要变更在需求单位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需求单位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