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2条
7.2.2.2 分离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系统,涉及惰性气体使用的封闭、半封闭作业空间应设置氧含量检测报警联锁系统。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12条
7.2.2.12 危险化学品包装应优先选用自动化包装设施,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产生扬尘的固体包装过程应利用吸尘罩捕集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并采用除尘设备分离处理。可燃性粉尘的除尘设备还 应按照 GB 15577、GB/T 17919的相关规定进行防爆设计。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3.4条
7.3.4 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化验室、值班室、更衣室、淋浴室和有固定作业人员的机修间不应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装置)和仓库内,特殊情况必须设置更衣室、淋浴室的,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并采取隔离、防火、防爆、防毒和超员报警等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1. 1条
9.1. 16 企业生产运行和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符合下列要求:
a)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装置)储存场所不应有与相关操作、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b) 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装置)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应超过9人;
c) 涉及高危工艺和工艺危险度4级及以上的其他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区内同一时间现场人员不应超过2人,厂房(装置)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两侧应按照不同区域处理。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1.17条
9.1.17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的企业,应采用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等技术,管控生产运行和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的数量。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3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第4.1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等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验收指南(试行)》(苏应急函〔2020〕93号)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应有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许可、智能巡检、人员定位等基础功能数字化应用场景,至少有最新的6个月以上的运行信息。
-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苏应急函〔2023〕53号)
企业应使用电子作业票管理系统办理审批特殊作业票证,开展特殊作业许可管控,实现特殊作业场景数字化应用。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4.3.4条
5.4.3.4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