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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1.3条
4.7.1.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建及新建化工项目应建设在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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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1条
4.7.2.1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职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 ,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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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2条
4.7.2.2 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 ,设计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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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3条
4.7.2.3 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应开展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设计单位应提供装置的主要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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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4条
4.7.2.4 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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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5条
4.7.2.5 企业应根据工艺过程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 SIL )评估结果 ,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装备。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项目应按照 GB / T21109 和GB / T50770 等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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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6条
4.7.2.6 化工装置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50052 的要求 ,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 GB5005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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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7条
4.7.2.7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GB / T50493 的要求 ,报警值、报警点位的设置应符合可能泄漏的介质要求。若气体检测报警信号需接入安全仪表系统(SIS ) ,则应符合 GB / T21109 、 GB / T50770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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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8条
4.7.2.8 企业应依据 GB50116 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并根据装置类型、装置规模、火灾类别、火灾场所 ,有针对性地设置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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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9条
4.7.2.9 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应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宜布置在装置区内 ,确需布置的 ,应按照 GB50779 进行抗爆设计。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 ,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