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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3.1教育条
5.3.1教育培训管理/n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n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n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n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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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3.2.1条
5.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n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n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n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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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3.2.2条
5.3.2.2从业人员/n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n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n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n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n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n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n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n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n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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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3.2.3条
5.3.2.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n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n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n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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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6条
5.4.1.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n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许可作业的,应按照5.4.2.1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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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3条
5.4.2.3岗位达标/n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开展岗位达标活动,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要求。/n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n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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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4条
5.4.2.4相关方/n企业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査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n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n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n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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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1.4条
5.5.1.4变更管理/n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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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5.3.1条
5.5.3.1隐患排查/n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n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n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n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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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4.1.2条
4.1.2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na) 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应覆盖常压储罐全寿命周期,包括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nb) 数据釆集、文件管理工作应从设计期开始.并在完整性管理全过程中持续进行;/nc) 应明确完整性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要求,并对完整性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nd) 应建立针对完整性管理工作内容和效果的效能评价方法,并通过持续评价不断改进完整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