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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4.2 条
6.4.2 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n2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n3 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n4 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n5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n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n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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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1.5 条
7.1.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及使用金属等导体材料制作的操作平台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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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3.2 条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架空敷设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n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n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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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2.4条
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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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2.5条
10.2.5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导热油炉房、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燃气直燃式溴化锂机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燃油锅炉房、燃油导热油炉房、燃油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柴油泵房、柴油发电机房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n2 燃气锅炉房、燃气导热油炉房、燃气直燃式溴化锂机房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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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4.2条
11.4.2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高度不大于60m,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设接闪杆、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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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4.3条
11.4.3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均应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包括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及金属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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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3.1.2
7.2.3.1.2氢气储存容器的支承和基础应为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容器的接地要求应符合GB50177—2005中9.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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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3.5.2
7.3.5.2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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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5.2.1
7.5.2.1氢系统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出现电点火源:a )评估所用材料的静电放电能力;b )防止管道系统中的固体颗粒引发电荷积聚而导致静电放电;c )采用适当的接地方法,以防雷击、闪电放电等产生电点火源;d )防止电器短路或其他电气设备故障产生电弧或火花;e )防止作业人员的着装产生静电;f )避免使用便携电话、寻呼机和收音机等易产生电弧的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