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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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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5条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 不宜大于8000 m3;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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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9条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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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5.5条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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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7.2.17条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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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7条
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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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8条
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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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4条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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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液氨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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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5.6条:两端阀门关闭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二十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关照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A3.1(19)条: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两端阀门切断的液相封闭管段应有泄压措施(液氨、液氯、液化烃、闪点≤45℃的易燃液体)应在管道末端设安全阀或设旁路管道和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