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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7.2.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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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7.2.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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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三)条
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出现险情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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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 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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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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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政法[2017]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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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版)第7.2.8条的要求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的要求整改。
企业火炬系统酸性气分液罐罐顶及罐底放空阀采用单阀未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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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4〕94号)(五)要求,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柴油加氢装置酸性气分液罐液位计排凝阀、罐顶取样阀设置了单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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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4.10条
进入已使用过的设施作业时应先消除压力,再开启人孔,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必要时在设备与管道连接处进行盲板隔离,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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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8.1.9条
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